中午十二點和製片約了進工作室。一如往常,十一點半還踏不出家門,眼看就要遲到,只好放棄搭捷運念頭,改為開車。一個小小轉念,產生大不相同的後果。
到工作室的時間並不好找車位。就像平常一樣,我把車停在離工作室很遠的民權東路上。那兒的付費停車格總會有兩三個空著。
會後又留下來讀後續出來的劇本,一待就三四小時過去。
六點半,我拖著疲憊身體,步履闌珊走向停車處。老遠就看到我的車牌了(我常認不出自己的車停那兒,還是認車號比較快),心想真好,今天停得還不算太遠!再走近一看,我又懷疑了,是我的車嗎?帶著質疑的心情又確認一次車號,感覺自己倒抽了一口氣,就愣住了。車號沒錯,只是後面擋風玻璃給砸個稀八爛。難道我停在違規的地方嗎?我問。我馬上繞車走了一圈。沒錯啊,是合法停車格,雨刷上還壓著張一百六十元的繳費單。
我能說什麼?只能把玻璃換新的錢付了,把停車費付了。
想起電影《雙面情人》,如果我搭上捷運呢?如果我不留下來看劇本呢?如果...。原來,"如果"只發生在電影裡,真實人生中,這個詞並不存在。